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得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得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一案,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10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20371944號函轉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7745號函辦理。
二、茲因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條第1項所稱「任職5年以上」與「任職滿25年」,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2、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之年資限制),……..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2年10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20371944號函轉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7745號函辦理。
二、茲因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條第1項所稱「任職5年以上」與「任職滿25年」,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2、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之年資限制),……..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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