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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雖於9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99學年度暑期進修,如該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則應視為進修年度,尚不得採計提薪級,

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爰不計入進修期間。惟教師雖於9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99學年度暑期進修,如該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如:可計入畢業學分、抵免該學位學分等),則應視為進修年度,尚不得採計提薪級,以免滋生爭議。
(教育部102年1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617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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