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之宣導
按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
菸:(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
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
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
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
利機構所在場所。(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
室內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
、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等。」
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及
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
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
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
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
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
室外場所。......」違反前揭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
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菸:(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
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
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
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
利機構所在場所。(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
室內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
、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等。」
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及
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
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
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
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
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
室外場所。......」違反前揭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
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瀏覽數:
分享

.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