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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2年度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處理原則」第四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列入超額教師,有關「留職停薪期間」定義

主旨:有關「新竹縣102年度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處理原則」第四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列入超額教師,有關「留職停薪期間」定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三、另有關旨揭處理原則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定義,係指各該介聘學年度8月1日時,留職停薪者。
(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02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303354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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