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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有關生育補助標準等規定,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6月3日府人給字第1030352732號函轉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52732號函辦理
二、茲因公教人員保險法已修正納入生育給付,爰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檢送修正「全 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有關生育補助修正摘要說明如下:
(一)依公保法修正規定,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又依公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方得申請生育給付,且給付對象未含男性公教人員配偶,爰增列一、(二)規定,並保留配偶部分,又為與公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條件衡平一致,爰配偶部分增訂「早產」。
(二)刪除有關「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規定。
(三)增列「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之規定,又其中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各種保險: 1.公教人員保險。 2.軍人保險。 3.勞工保險。 4.國民年金保險。 5.農民健康保險。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條文請至本校網站/最新公告查閱(序號128公告日期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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