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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對於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並自10月1日起依該方式計算離職儲金

主旨:函轉銓敘部重申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對於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公函乙份,並請自10月1日起依該方式計算離職儲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9月5日部退四字1033863587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計算公、自提離職儲金時有餘額不足一元情形,其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經銓敘部重申如下:
(一)提存儲金總額=月支報酬×12%(四捨五入)。
(二)自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50%(四捨五入)。
(三)公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自提儲金。
三、本函規定下達前依原規定方式計算之公、自提儲金金額無須追溯辦理變更,惟自103年10月1日起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應依說明二規定方式辦理。
四、考量聘僱人員與現行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機制在本質上係屬相同,爰有關政務人員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亦應準用聘僱人員前開之規定辦理;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提存儲金總額=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條第5項所定俸給總額×12%(四捨五入)。
(二)自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35%(四捨五入)。
(三)公提儲金=提存儲金總額-自提儲金。
五、檢附原函影本乙份及提撥金額範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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