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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揭來函載「基於平等原則及維護公教人員依法服兵役之權益,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年資核頒服務獎章。至志願役軍職年資之併計,因志願役軍職年資得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爰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規範意旨,上開軍職年資如有依國防部訂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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