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一案,詳如說明
主旨:轉知臺中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1月5日中市教中字第10300929801號函辦理。
二、各縣市有意介聘至臺中市之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倘自104年起成功調入該市,實際服務滿5年以後,得依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示規定,在校內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1月5日中市教中字第10300929801號函辦理。
二、各縣市有意介聘至臺中市之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倘自104年起成功調入該市,實際服務滿5年以後,得依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示規定,在校內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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