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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原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 條(月撫慰金發放期程)

註銷原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 條
一、轉知教育部103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2916A號函。
二、有關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一案,已註銷原發布案。
三、月撫慰金發放期程於104年仍維持每六個月發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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