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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修正

主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16400B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請查照。
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1.達成介聘如係無故未報到者始依規懲處,2.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個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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