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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檢送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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