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114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請符合資格正式教師於2/12前檢具文件送人事室申請。
為辦理『114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本校正式教師如連續任教年資至114年7月31日止滿10年、20年、30年、40年且成績優良者,請檢具教師證、歷校服務(離職)證明、歷年考核通知書及生活照電子檔於2月12日(星期三)以前至人事室辦理推薦表填表作業。(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資料)
※備註一:任教年資包括公、私立學校合格或試用教師年資及代理教師年資:
(一)各段年資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需連續未中斷。
(二)代理教師年資係指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敘薪有案且未折抵教育實習者。
(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兵役留停年資可採計),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備註二:「成績優良」之標準為:最近10年考核均為四條二款以上;如有列四條三款係因患重病請病假或公傷假者,仍視為成績優良(需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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