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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教育部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 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31750C 號令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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