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主旨: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如附件)轉行政院秘書長102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28314202號函送立法委員專案質詢(編送立法委員專案質詢(編號:8-3-14-434)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如附件)轉行政院秘書長102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28314202號函送立法委員專案質詢(編送立法委員專案質詢(編號:8-3-14-434)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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