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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本案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8561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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