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校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所詢貴屬學校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6月21日府人任字第1020309143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第6款)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三、次查本部86年6月7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910號函釋:「查有關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於取得較高學歷後,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十規定【按:該點於93年12月22日修正後,合併於第五點,爰予刪除】,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四、據上,按「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係為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教師於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核與公傷假之意旨未符,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又教師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是否涉及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請依本部86年6月7日函釋,本於權責酌處。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