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私吞累積之紅利點數,是否涉及取得不正利益」之補充說明
一、依102.7.8府政二字第1020087426號函辦理,檢附公文供參。
二、依說明三意旨:採購單位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支付購買公物,所得紅利點數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另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信用卡支付。
三、擬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並於相關會議宣導,本校除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信用卡支付外,所有公物之採購請總務處處理,以避免不當使用會員卡,涉及取得不正當利益。
二、依說明三意旨:採購單位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支付購買公物,所得紅利點數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另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信用卡支付。
三、擬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並於相關會議宣導,本校除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信用卡支付外,所有公物之採購請總務處處理,以避免不當使用會員卡,涉及取得不正當利益。
縣府函及行政院主計處函
檢附縣府函及行政院主計處函
縣府函及行政院主計處函
檢附縣府函及行政院主計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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