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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主旨: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77年2月26日77台華特二字第140139號函、86年4月17日86台特三字第1440233號書函、86年8月5日86台特二字第1495057號書函、93年5月3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893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三、附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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