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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26日府人考字第1150340419號函轉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公務人員等人員,依規定應於赴陸前5個工作日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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