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其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規定如教育部函,並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現行「在職亡故教育人員之遺族領受年撫卹金」或「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其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規定如附檔(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16450A號函),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
(依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16450A號函辦理)
(依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16450A號函辦理)
瀏覽數:
分享

.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