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國中校園網路管理規範
新竹縣立二重國中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一、為充分發揮校園學術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功能,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三、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務處資訊組(以下簡稱資訊組)。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四、基於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網路管理單位。網路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九)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六、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八、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管理單位。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九、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十、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十一、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資訊組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十二、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資訊組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十三、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新竹縣二重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工部份則移送相關處室處理。
十四、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會議決議辦理。
十五、本規範經資訊安全委員會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為充分發揮校園學術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功能,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三、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務處資訊組(以下簡稱資訊組)。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四、基於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網路管理單位。網路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九)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六、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八、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管理單位。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九、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十、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十一、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資訊組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十二、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資訊組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十三、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新竹縣二重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工部份則移送相關處室處理。
十四、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會議決議辦理。
十五、本規範經資訊安全委員會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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