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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薪事宜,請依行政院109年0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辦理

主旨: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薪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0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防控,自109年3月19日(含當日)以後非因公出國,返國後申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
三、非屬前開情形者(如因公奉派出國、109年3月18日前出國、未出國且與確定病例接觸,或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等),照常支薪。
四、各機關、學校軍公教人員、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及駕駛)、臨時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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