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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清寒優秀奬學金(3/20截止)

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同年(113)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時,請學校檢附以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附表1)。
(二)申請名冊各1份(附表2)。
(三)「前一學期」即(112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
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六)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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